| 临环(临沭)罚字〔2022〕25号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 2022-11-02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25号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NYX0Q1M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工业园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敦烈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年产4000吨农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员工工资表、经营报表;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临环(临沭)罚字〔2022〕14号、临环(临沭)罚字〔2022〕16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