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24号周楷程 | ||||||||||||||||||||||||
| 2022-09-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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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24号 周楷程: 公民身份号码:37**************19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中山南路26号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考勤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万柒仟伍佰柒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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