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16号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 2022-09-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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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16号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NYX0Q1M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工业园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敦烈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1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5日提取的第三方机构取样现场照片,2022年7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签字照片,2022年7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0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第三方机构取样现场照片,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签字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山东元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7月2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元通司鉴中心[2022]环(鉴)委字第01号),2022年7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2年第B2694号及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社会检测机构监测任务登记表复印件,2022年7月出具的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事故水池基坑土壤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提取的你(单位)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近两年来环境违法违规记录、员工工资表、经营报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叁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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