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22号临沭县翔程耐火材料厂 | ||||||||||||||||||||||||
| 2022-09-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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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22号 临沭县翔程耐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QP7CG9A 地址:临沭县金柳路与兴大西街交汇处向南八百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楷程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考勤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5日提取的第三方机构取样现场照片,山东银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出具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鲁银评字[2022]第299号),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壹仟柒佰壹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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