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14号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 2022-09-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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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14号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NYX0Q1M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工业园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敦烈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4日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4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送达回证,2022年7月25日提取的你(单位)超标当日在线监测数据、近两年来环境违法违规记录、员工工资表、经营报表,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7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HBBG2022071415),2022年7月27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社会检测机构监测任务登记表复印件,你(单位)于2022年7月29日提交的整改报告,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提取的你(单位)2022年7月15日至29日在线数据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玖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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