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环境监督检查>>正文
临环(临沭)罚字〔2022〕17号山东佰典机械有限公司
2022-07-1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2-000006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2〕17号山东佰典机械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2-000006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7-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17号

山东佰典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QHR7Y5K

法定代表人:孙尧生 地址:临沂市临沭县石门镇前庄工业园区

2022年5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4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95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7月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