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13号临沭县大兴镇大兴加油站 | ||||||||||||||||||||||||
| 2022-08-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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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13号 临沭县大兴镇大兴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L00109148T 法定代表人:刘立宾 地址:临沭县大兴镇沭牛路北前官街北80米 2022年6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监测报告及监测资质证明材料、监测报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1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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