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20号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 ||||||||||||||||||||||||
| 2022-06-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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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20号 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129652660 法定代表人:刘刚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工业区 2022年4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称重单复印件、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一般固废处置费发票复印件、监测报告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监测机构、人员和设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4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66666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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