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10号临沭县泓艳遮阳用品厂 | ||||||||||||||||||||||||
| 2022-06-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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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10号 临沭县泓艳遮阳用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W078NX0 法定代表人:张艳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唐岭工业园3号 2022年4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379元(大写叁仟叁佰柒拾玖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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