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6号张奎学 | ||||||||||||||||||||||||
| 2022-05-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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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6号 张奎学: 公民身份证号码:37**************31 企业/单位名称:临沭县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临沂市临沭县兴福路与金兴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94T7PJ9K 2022年4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经营的临沭县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原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五类第17项,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312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壹拾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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