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环境监督检查>>正文
临环(临沭)罚字〔2022〕2号 临沭县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2-04-1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2-000004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2〕2号 临沭县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2-000004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4-1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2号

临沭县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44576070A

法定代表人:郝杰地址:临沭县327国道与225省道交汇西200米处

2022年1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过程录像、企业规模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裁量表第二类第2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4月12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