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2〕2号 临沭县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 2022-04-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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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2号 临沭县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44576070A 法定代表人:郝杰地址:临沭县327国道与225省道交汇西200米处 2022年1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过程录像、企业规模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裁量表第二类第2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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