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99号 临沂运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
| 2022-01-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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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99号 临沂运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REXX0L 法定代表人:李祥英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华南村 2021年12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9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裁量表第二类第26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7500元(大写:肆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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