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95号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2022-01-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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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95号 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965780139 法定代表人:胡尊文 地址:临沭县蛟龙镇沙岭村 2021年12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9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1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95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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