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88号山东奥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 ||||||||||||||||||||||||
| 2022-01-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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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88号 山东奥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TL9TW4E 法定代表人:陈茂飞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开一路和S225交汇处路北80米 2021年10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8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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