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86号赵贵山 | ||||||||||||||||||||||||
| 2022-01-27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86号 赵贵山: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 企业/单位名称:临沭县嘉泰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山东省临沭县店头镇官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10478149M 2021年4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经营的临沭县嘉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8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类第8项,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43750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2年1月21日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