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87号山东正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 ||||||||||||||||||||||||
| 2021-11-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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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87号 山东正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NBXE38 法定代表人:徐怀东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汇商工谷13#厂房 2021年10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资产价格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 11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8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类第1项,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1036元(大写:贰万壹仟零叁拾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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