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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1〕79号临沂久步木业有限公司
2021-11-2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40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1〕79号临沂久步木业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406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11-2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79号

临沂久步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PXHBL3A

法定代表人:吴清叶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曹庄镇华桥村

2021年9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7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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