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73号李志华 | ||||||||||||||||||||||||
| 2021-11-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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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73号 李志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37**************32 企业/单位名称:临沂农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临沭县大兴镇高埠东村以东20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W6815D 2021年8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经营的临沂农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7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类第8项,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92187元(大写:玖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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