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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1〕72号临沂农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2021-11-2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40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1〕72号临沂农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40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11-2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72号

临沂农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W6815D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地址:临沭县大兴镇高埠东村东2000米

2021年8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7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类第8项,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25000元(大写:肆拾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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