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58号伏广强 | ||||||||||||||||||||||||
| 2021-11-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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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58号 伏广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X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高埠西村 2021年7月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3125元(大写: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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