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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1〕63号临沭县康坤家庭农场
2021-11-0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37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1〕63号临沭县康坤家庭农场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37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11-0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63号

临沭县康坤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DA4DU8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康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赵坊前村

2021年8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625元(大写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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