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69号殷善国 | ||||||||||||||||||||||||
| 2021-11-01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69号 殷善国: 公民身份证号码:37**************38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前寨东村 2020年8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6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四类第22项,我局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25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10月8日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