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65号 赵应宝 | ||||||||||||||||||||||||
| 2021-10-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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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65号 赵应宝: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青云镇吴界前村 2021年7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其他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1〕6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第14项,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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