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45号临沂阳光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 2021-07-25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45号 临沂阳光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MUK6B91 法定代表人:李旭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罗屯村327国道北 2021年5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收费标准及收据复印件、企业规模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提出以下意见:一、认定事实错误,数据错误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输入错误,并非有意而为,不属于伪造。多次输入数据是操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有意伪造数据,且公司已对操作人员进行处罚、辞退。二、市生态环境局帮扶检查,不应当处罚。三、已积极整改,5月19日市局现场帮扶要求整改,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并于5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不应再进行处罚。四、检测结果95%以上为合格,不能根据检测总量认定违法检测数量。我局审查认为,一、2021年5月9日你单位1号检测线尾气分析仪自检过程共检测标准气体3次,有明显的人工改动痕迹。二、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存在,不受上级检查性质的影响。三、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是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5月9日至19日期间已出具多份不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四、你单位1号检测线尾气分析仪自检过程使用的标准气体在系统内的录入数值不符合实际数值,导致5月9日至19日期间的所有检测结果数值均不准确,检测报告上的检测值均为虚假数据,无法判断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因此,你单位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意见,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裁量表第二类第2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柒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7月22日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