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52号岳峰 | ||||||||||||||||||||||||
| 2021-07-08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52号 岳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 企业/单位名称:山东中龙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华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UAURR91 2021年6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经营的山东中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类第8项,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7月8日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