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46号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2021-07-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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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46号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67063M 法定代表人:解永生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2021年5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录像、劳动合同复印件、临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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