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环(临沭)罚字〔2021〕44号临沂运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
| 2021-06-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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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44号 临沂运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REXX0L 法定代表人:李祥英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华南村 2021年5月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裁量表第二类第26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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