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查费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 ||||||||||||||||||||||||
| 2026-01-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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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查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5〕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在《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鲁卫财字〔2019〕10号)基础上,修订完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知名专家诊查费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19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四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 (二)第二章知名专家入选条件,第五至第六条。要求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从事临床工作满20年且具备正高级职称,或具有行业权威称号,由医疗机构综合评审认定。 (三)第三章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制定,第七至第九条。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按专家资历划分价格等次,动态调整并报同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备案。 (四)第四章知名专家门诊设立要求,第十至第十二条。要求每周服务不超过2次,每次接诊不超过20人次,应设独立诊室并实行自愿预约制度,保障患者选择权。 (五)第五章知名专家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知名专家遴选、评审、动态调整及备案等。 (六)第六章监督及管理,第十六条。对违规遴选备案、强制服务、超规定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采取责 令整改、约谈、暂停资格等措施。 (七)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要求医疗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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