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9)
|
| 2025-12-31 点击数: |
|
| 索引号 |
linshuxiannyj/2026-0000012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标题 |
2025年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9) |
|
| 索引号: |
linshuxiannyj/2026-0000012 |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临沭县青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沭农〔兽药〕罚〔2025〕1号 |
《兽药管理条例》 |
临沭县青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黄芪粗提物(颗粒)”6小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整(¥108.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贰拾捌元整(¥428.00)。 |
0.032 |
0.0108 |
2025-12-31 |
2028-12-31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自然人 |
张自强 |
沭农(动监)罚〔2025〕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张自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伍角整(¥262.5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整(¥178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柒元伍角整(¥2047.50)。 |
0.1785 |
0.02625 |
2025-12-23 |
2028-12-2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自然人 |
于鹏 |
沭农〔动监〕罚〔2025〕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于鹏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整(¥13852.80) |
1.38528 |
|
2025-12-23 |
2028-12-2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临沭虹玉食品有限公司 |
沭农〔动监〕罚〔2025〕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临沭虹玉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整(¥16997.80) |
1.69978 |
|
2025-12-23 |
2028-12-2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临沭虹玉食品有限公司 |
沭农〔动监〕罚〔2025〕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临沭虹玉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叁角整(¥18481.30) |
1.84813 |
|
2025-12-23 |
2028-12-2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自然人 |
李浩 |
沭农〔动监〕罚〔2025〕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李浩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26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元整(¥169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1950.00)。 |
0.169 |
0.026 |
2025-12-23 |
2028-12-2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自然人 |
李波 |
沭农〔动监〕罚〔2025〕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李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陆元整(¥756.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佰柒拾贰元整(¥972.00)。 |
0.0756 |
0.0216 |
2025-12-23 |
2025-12-2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自然人 |
曹广现 |
沭农〔动监〕罚〔2025〕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曹广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伍角整(¥262.5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零陆元叁角整(¥1706.3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捌元捌角整(¥1968.80)。 |
0.17063 |
0.02625 |
2025-12-23 |
2028-12-2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
|
|
|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