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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10-1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18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2025)鲁 1312 民特 36 号
 标题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5-0000186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10-16

申请人:临沭县山里泉酒厂,住所地临沭县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7132972620116XC。

法定代表人:李学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杰,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9MA3J41H965。

法定代表人:高义军,总经理。

本院于2025 年 10 月 9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沭县山里泉酒厂、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25 年 9 月 26 日经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小沂妹”白酒。

2、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2000 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临沭县山里泉酒厂与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2025 年9 月 26 日经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武威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昊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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