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 2025-10-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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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临沭县山里泉酒厂,住所地临沭县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7132972620116XC。 法定代表人:李学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杰,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9MA3J41H965。 法定代表人:高义军,总经理。 本院于2025 年 10 月 9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沭县山里泉酒厂、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25 年 9 月 26 日经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小沂妹”白酒。 2、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2000 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临沭县山里泉酒厂与临沭县永利百货商店2025 年9 月 26 日经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武威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昊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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