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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1)
2025-06-2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nyj/2025-000016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2025年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1)
索引号: linshuxiannyj/2025-0000160
发布机构: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6-27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自然人

刘常路

沭农〔屠宰〕罚〔2025〕2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刘常路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

1.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2.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5.4

0.1

2025-06-26

2028-06-26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临沭县乐禾农资经营部

沭农〔种子〕罚〔2025〕 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临沭县乐禾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爱农007”玉米杂交种22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玖佰元整(¥20900.00)。

2

0.101

2025-06-24

2028-06-24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临沭县丰瑞农资经营部

沭农〔种子〕罚〔20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临沭县丰瑞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爱农007”玉米杂交种1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整(¥22400.00)。

2

0.245

2025-06-26

2028-06-26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个体工商户

临沭县白旄镇朱崔农资经营部

沭农〔种子〕罚〔20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临沭县白旄镇朱崔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爱农007”玉米杂交种20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

0.1

2025-06-24

2028-06-24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自然人

陈庆习

沭农〔动监〕罚〔20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陈庆习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罚款

1.没收该批次7头生猪;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柒拾元整(¥7670.00).

0.767

2025-06-23

2028-06-23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自然人

张家程

沭农〔动监〕罚〔202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5年6月7日,临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电话举报:“临沭县郑山街道西官庄村东北方向停放一运输生猪车辆,没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在临沭县郑山街道西官庄村东北方向200米养殖场所门前,停放一辆车牌号为皖L91158的解放牌栏板货车,车内装有生猪68头。该批生猪有畜禽耳标,承运人李少春现场无法提供68头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经调查,这68头生猪为母猪,货主为张家程,该批68头母猪从其在郯城县码头镇小码头村租赁养殖场启运,打算运输到临沭找个屠宰厂进行屠宰。张家程联系李少春作为承运人,约定到临沭县后支付800元运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涉案母猪证据登记保存于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现场称重68头母猪总重9140kg,张家程陈述母猪的市场价格为7元/kg。2025年6月8日经局领导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罚款

1、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柒佰肆拾壹元壹角贰分(¥56741.12)。

5.674112

2025-06-23

2028-06-23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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