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市监处罚〔2024〕10-03号 | ||||||||||||||||||||||||
2024-11-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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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龙澳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C9KXG83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件号码:37**************16 2024年10月8日,我局接到临沭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沭公(食药环)移字【2024】39号)及其附件,称经对张**(山东龙澳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进行审查,认为张**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接到临沭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沭公(食药环)移字【2024】39号)后,2024年10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的润滑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2024年10月21 日,办案人员对山东龙澳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临沭县公安局对查封的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鉴定,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共检测出GL-5-85W-90齿轮油18L、GL-5-85W-90齿轮油、CI-4-15W-40柴机油18L、CI-4-15W-40柴机油4L、CF-4-10W-30柴机油4L、46#18L卓力鑫工程机械专用油等六种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GL-5-85W-90齿轮油18L数量454桶,出厂价155元/每桶,金额为70370元;CI-4-15W-40柴机油18L数量158桶,出厂价170元/每桶,金额为26860元;CI-4-15W-40柴机油4L*6数量21箱,出厂价40元/每桶,金额为5040元;CF-4-10W-30柴机油4L*6数量25箱,出厂价40元/每桶,金额为5040元;GL-5-85W-90齿轮油4L*6数量17箱,出厂价33元/每桶,金额为3366元;46#18L卓力鑫工程机械专用油293桶,出厂价120元/每桶,金额为35160元,综上,货值共计146046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临沭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扣押决定书、扣押产品明细表、扣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的生产场所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润滑油的产品数量价格相关情况。 5.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六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润滑油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送检样品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润滑油的产品。 7.临沭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沭公(食药环)移字【2024】39号)及其附件。 2024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沭市监罚告[2024]1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润滑油产品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属于生产的润滑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鉴于货值五万元以上,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94项)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裁量标准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不能追回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润滑油,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408928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临沭县范围内可代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的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局将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 上 提 交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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