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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第四季度行政执法信息公开(2024.10.30)
2024-10-3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rlzyhshbzj/2024-000021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第四季度行政执法信息公开(2024.10.30)
索引号: linshuxianrlzyhshbzj/2024-0000212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10-3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1 沭人社监罚字〔2024〕第020号 关于临沂金亭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临沂金亭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91371329MA3UPDW729 高龙 经查,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依法下达的沭人社监询字(2024)第05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8月9日,我局又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沭人社监责令字(2024)第06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派人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条 罚款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26
2 沭人社监罚字〔2024〕第016号 关于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拖欠职工高志现工资一案 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9137132978927637X2 赵俭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条 罚款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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