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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统计局:2024年第4季度临沭县重点指标统计执法检查情况(2)
2024-11-2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tjj/2024-000005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统计局:2024年第4季度临沭县重点指标统计执法检查情况(2)
索引号: linshuxiantjj/2024-0000053
发布机构: 临沭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11-27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临沂宸希家具有限公司

1.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2.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临沭县统计局

2024.11.15


2

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1.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2.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临沭县统计局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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