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沭县北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鲍宏图、王琳琳、井雷、石志豪工资一案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 ||||||||||||||||||||||||
2024-12-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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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临沭县北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鲍宏图、王琳琳、井雷、石志豪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沭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内容为:“经调查,你单位拖欠职工鲍宏图工资10550元、王琳琳工资1300元、井雷工资10200元、石志豪697元,拒不支付。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职工鲍宏图工资10550元、王琳琳工资1300元、井雷工资10200元、石志豪6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临沭县创业大厦443室) 联系电话:0539-2983276。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临沭县北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鲍宏图、王琳琳、井雷、石志豪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沭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依法下达的沭人社监询字〔2024〕第085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沭人社监责令字〔2024〕第07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派人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已关门,无法联系到收件人,2024年10月23日,我局又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沭人社监责令字〔2024〕第07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之规定,主要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严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临沭县创业大厦443室) 联系电话:0539-2983276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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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沭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036号(鲍宏图、王琳琳、井雷、石志豪).pdf】 附件【沭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036号(鲍宏图、王琳琳、井雷、石志豪).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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