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统计局:2024年第3季度临沭县重点指标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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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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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tjj/2024-0000044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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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沭县统计局:2024年第3季度临沭县重点指标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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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tjj/2024-0000044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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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1 |
无 |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沭县统计局 |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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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 |
山东金沂蒙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沭县统计局 |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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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 |
山东正凡科技有限公司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沭县统计局 |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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