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
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7075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通过,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通过,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2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的指导工作。 |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7114 |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通过,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2.【行政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版)第三十三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监督检监。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3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订全市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7115 |
1.【行政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版)第三十三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发布 2017年3月第二次修订版)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n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n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通过,2010年3月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检监。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3.指导监督责任:4.加强对镇、办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4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
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7116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2.【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上级部门或本级部门审批的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