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
370000060700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县 |
负责县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进行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2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工作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370000060700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3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完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3700000607003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部委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4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
3700000607004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县 |
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例行安全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5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全县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子信息产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07010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国务院令、中央军委令第761号)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n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对本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部委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6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工业节能监察 |
3700000607011 |
行政检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 协调、 监督、检查、 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 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部委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第二十五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部委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 ,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 、异地监察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
县 |
负责县级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 2.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7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全县稀土行业管理 |
对稀土的开采和冶炼分离(开采和冶炼分离企业执行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情况等)、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0701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6月国务院令第785号)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
县 |
对稀土的开采和冶炼分离(开采和冶炼分离企业执行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情况等)、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取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6月国务院令第785号)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8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
3700000607013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 号公布)第六条第二款:“工业、电信、交通、金融、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 、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 ,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消除隐患。” |
县 |
负责县级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地区数据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2.对本地区重点数据处理者实施监管,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通报与应急处置工作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 号公布)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9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管理 |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07014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第15号令)第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 ,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 ,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第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县 |
负责县级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