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农村进城社区居民专用公益公墓的提案》的答复 | ||||||||||||||||||||||||
2025-07-21 点击数: | ||||||||||||||||||||||||
|
||||||||||||||||||||||||
|
||||||||||||||||||||||||
刘贵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农村进城社区居民专用公益公墓”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我县公益性公墓基本情况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7〕1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7〕180号)文件要求,我县于2018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沭政办字〔2018〕38号),明确提出科学规划建设我县公益性公墓,以满足辖区群众的安葬需求。2019年6月制定了《临沭县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将建设47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列入规划内容。 2019年我县共计完成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47处(含骨灰纪念堂2处),建成双墓穴47772套(95544个),骨灰纪念堂格位2376套(4752个),共计100296个,11月经第三方评估公司验收合格后,向全县群众免费提供使用至今,能够满足居民15年以上安葬需求,按照属地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镇街进行建设管理维护。 二、存在的堵点难点 一是建设条件难以满足。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23〕72号),“第二十九条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二)公墓选址符合相关规定;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符合节地生态要求; 二是建设公墓用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2024年12月2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重新公布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目录,规定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公墓项目用地属限制类,且《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公墓应办理用地有关证件和证明。 综上,就现状来看,如想重新建设,受土地因素制约受限无法新建;原有公墓土地转变所需时间未知,即使改变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自规部门《限制用地目录》中明确不能用于公墓建设,后续也无法往下走用地手续。 综上所述,目前我县无法新建农村进城社区居民专用公益公墓。 临沭县民政局 2025年6月19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