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正文

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六期)

来源:临沭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5-09-11  点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典型案例


2025年5月26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22裁量阶次A的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仅为安全生产事故埋下了隐患,更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一行为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严重漠视,是对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极大损害。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安全管理和投入,确保为员工提供充足的、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上一条: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七期) 下一条:临沭县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五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