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沭交政字〔2016〕5号 | 成文日期: | 2016-01-04 |
| 发布日期: | 2016-01-04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沭交政字〔2016〕5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现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执行,教育、引导领用人员规范使用交通运输移动执法终端。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月4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使我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将我局的移动办公系统用到实处,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执法终端指的是为实行移动办公、办公监督、应急保障而配备的含有上网及信息沟通功能的移动通信终端,终端可以为手机、带上网功能的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等。
第二条 移动执法终端的配备遵循按需分配的原则,由局党组研究决定移动执法终端的配备范围及人员,移动执法终端的使用坚持“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分配,专人专用。
第三条 移动执法终端带相机及录音功能的,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后,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再新添置配备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确需配备相机或摄像机等设备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移动执法终端以及相配套的通讯套餐所有权归局所有。
第五条 干部职工在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前,需填写《移动执法终端使用承诺书》,按承诺书要求使用终端设备。
第六条 移动执法终端应要求安装系统客户端软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卸载客户端软件。
第七条 所有配发的移动执法终端,由领用人保管使用,严禁借给他人使用。设备出现厂家规定的“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局统一协调处理;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由领用人自行购买新机或修理,费用自理,并重新进行移动办公客户端软件安装。人员调离本单位的,应将执法终端上交并停止套餐使用。
第八条 移动执法终端领用人须随身携带,保证工作时间通讯畅通,防汛、应急救援等特殊任务时期应按规定24小时畅通,随时接收下派的工作任务,接听工作电话。工作时间GPS状态开通,非工作时间GPS状态可关闭。一个月内有四次以上对下派的任务未作处理反馈的、三次不接听领导电话的,将视情况决定停止套餐使用,并收回执法终端。
第九条 移动执法终端领用人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通讯及网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使用、健康使用、合理节约使用执法终端通讯资源。在移动终端上使用微博、微信、QQ等社交类通讯工具时,必须严格区分工作与休息时间、工作信息与私人信息,优先保障工作需要,参与公益平台推广,按要求及时关注各类公益微信、微博等。
第十条 局只提供每月固定的套餐费用,在使用过程中,每月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套餐费用,如造成超出费用的,超出费用由领用人自行承担,如因欠费造成移动执法终端停机影响工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每月督查移动执法终端流量使用情况,局监察室负责对领用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移动终端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如有发现违反使用原则的,局有权收回终端使用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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