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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沭交政字〔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交政字〔2020〕1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9日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交安监发〔2011〕777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是指由县交通运输局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局属相关单位、有关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办法。

第三条约谈由县局或局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前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需局主要领导主持约谈的事项, 应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属有关单位、相关科室参与。局属有关单位、相关科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组织本行业内的安全生产约谈活动。局组织的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政府其他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约谈。

约谈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者出现需要约谈的情况,制发《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人员、约谈需要提交的材料。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发起约谈的单位负责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约谈资料整理归档保存、约谈跟踪督办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约谈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两种形式。在相近时间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人员出现需要约谈情形的,实行集体约谈。个别单位或人员出现需要约谈情形的,实行个别约谈。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将适时组织约谈局属单位以及相关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一)一年内发生1 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

生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落实“四不放过”有关要求, 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四)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上级安委会或局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将适时组织约谈局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负责同志:

(一)在安全生产有关考核工作中排名连续靠后的;

(二)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局属单位组织的约谈情形,可以结合行业领域实际自行制定。

第八条约谈内容应当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或者被约谈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听取被约谈单位或者被约谈人员陈述、原因分析、吸取的教训、采取对策措施、下一步整改计划等。

(三)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醒、告诫,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具体整改要求。

第九条组织单位承担约谈记录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管理机构负责人,监管企业由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通知;

(二)负责约谈记录;

(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约谈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应含:

(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等;

(四)安全管理建议书;

(五)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可以根据情况向被约谈单位下发“安全管理整改建议书”。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复查、核查。被约谈单位或者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要求,约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时采取通报批评、抄告、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移交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处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3、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管理整改建议书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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