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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6-04-23    点击数:  
 索引号  lsxgrfwgs/2023-000000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供热服务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索引号: lsxgrfwgs/2023-0000009
发布机构: 临沭县供热服务公司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 2026-04-23

目 录

1.总则

2.公司名称和住所

3.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4.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5.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公司法定代表人

7.党的基层组织

8.财务管理制度

9.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10.公司解散与清算

11.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临沭县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法》,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时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临沭县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青云山路南首一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热力、电力;热力工程项目的规划、施工、维护;对热源单位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全部缴付到位期限

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371329334273287W

500

货币

2017年2月13日

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371329334273287W

3000

货币

2020年4月22日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临沭县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是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性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额出资的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聘期三年,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履行义务。

第七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的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者的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视同仁。

经临沭县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共临沭县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简称:供热公司党支部)。公司支部书记、委员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支部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层,支部委员会书记、经理可以由一人担任,经理层成员与支部委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二十条党支部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展开工作,落实党支部管党治党责任;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4.坚持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公司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公司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4.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日常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9.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支部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经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党支部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支部议事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公司党支部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公司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九章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制定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有权行使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

第三十条公司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由县政府批准成立,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章程由股东审核批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及股东各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临沭县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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