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制度 | ||||||||||||||||||||||||
| 2025-02-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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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本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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