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玉山镇玉山卫生院纠纷处理制度 | ||||||||||||||||||||||||
| 2026-04-21 点击数: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 医技及护理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卫生院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十二条 经过县(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卫生院和上级处理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卫生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卫生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卫生主管部门,解聘劳动合同 第五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院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向家属说明,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要及时上报并报县卫 生局和东回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个人和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第五条 第八条 卫生院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置,承担我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及调解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及及时上报。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卫生院负责收集忠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申请鉴定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针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人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 卫生院上报卫生局认可处理结果,在卫生院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卫生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首诊医师和诊疗处方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值班期间脱岗延误治疗或耽误治疗和治疗不及时引发的医疗纠纷。 五、纠纷发生相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1)卫生院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初步调查意见。 (2)卫生院对无过错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做出初步判断。 (3)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4)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5)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初步鉴定结果和认定卫生院鉴定结果。 相关部门:临沭县玉山镇玉山卫生院卫生院三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6421009 |
||||||||||||||||||||||||
|
|
||||||||||||||||||||||||
| 【关闭窗口】 |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