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县大兴镇中心卫生院关于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 ||||||||||||||||||||||||
| 2025-01-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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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殊管理药品,应做到以下管理: 药品购进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二、购进麻醉、精神药品应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有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殊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采取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药品验收 一、验收应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应采取专用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药品储存、保管 一、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药品应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的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二、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在县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 麻醉、精神药品造表详细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督人员签字手续。 四、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的使用 一、特殊药品必须凭具备资格的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调配使用。 二、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3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日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情况用药处方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因涂改或超剂量等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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