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骑行电摩(车)管理制度 | ||||||||||||||||||||||||
| 2025-09-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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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二)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要求,为保证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1.第一次违规骑行电摩,给予学生警告处分,对学生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家长到校和班主任共同教育学生,同时由家长把电摩领回。 2.第二次违规骑行电摩,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电摩代为保管三个月。 3.第三次违规骑行电摩,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电摩交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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