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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2026-04-23    点击数:  
 索引号  lsxgyxx/2026-0011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业学校  发布日期  2026-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索引号: lsxgyxx/2026-0011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业学校
公开目录: 学生资助
发布日期: 2026-04-23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县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确定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四条 每学期,县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免学费学生名单进行核查。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籍系统和实际在校学生按月向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申请免学费资金。

第八条 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临沭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依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评审表》。

第五条 学校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条 每年 10月 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县级教育部门。

第七条 每年秋季11月 30日(春季5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助学金汇总统计人数向县级财政申请资金。县级财政审核后通过财务平台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教育部门。

第八条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局领导逐级审核后,财务科拨付资金到银行统一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11月 30日(5月 31日)前,将秋季(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各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山东省临沭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 %(含 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 30%(含 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 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 20 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 15 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九条 每年 12月 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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