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 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 |||||||||||||||||||||||||||||||||||||||||||||||||||||||||||||||||||||||||||||||||||||||||||||||||||||||||||||||||||||||||||||||||||||||||
| 2026-04-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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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四、严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和体检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生装价格由各市物价、教育部门在不高于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合理核定,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82号、鲁价费发[2002]95 号同时废止。 六、各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实行收费减免,减轻困难学生家庭负担。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各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 2011 年 4 月底前报省物价局、教育厅。 附件: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 ○ 一 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主题词:中小学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附件: 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伙食费。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校车费。学校向自愿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午休费。学校向小学、初中学生提供集中午休服务收取的费用。提供午休服务应安排专门床位,指定专人管理,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 (四)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实施素质教育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交通、伙食和住宿、实践材料等费用。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学校从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 二、代收费项目 (一)课本费。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含中等职业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的费用。 (二)作业本费。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作业本收取的费用。 (三)学生装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注:1、省属中小学收费标准参照其所在地标准执行;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规定。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47 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 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项目应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l.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每小时不超过 1 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 30 元。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学生因丢失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需要补办的,高校可按证、卡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每证卡不超过 6 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 15 元),校徽每枚不超过 2 元。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以上证、卡不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高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不超过 10 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成本收取翻译服务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 4.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外提供需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服务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复印费。 5.校医院收费。高校医院、医务室为学生提供体检和医疗服务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6.培训费。高校按照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可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同级物价等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严禁高校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7.其他服务项目。教室、实验室、游泳池、体育场馆、公共浴室等对外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它防疫费用, 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3.军训服装费。高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4.公寓用品代收费。高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5.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学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可以收费。具体定额在每生每月不低于 2.5 吨水、5 度电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一年按 10 个月计。 四、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公办高校服务性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通过“ 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 ”征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公办高校代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民办高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高校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依法公示,按规定填写山东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见附件),按收费管理权限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 2.山东省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高校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 1 :
附件 2 : 山东省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
关于 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时间:2014-07-02 16:16 来源:本站 鲁教办发〔2014〕2 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 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 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任务 (一)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 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专项整治。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 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有机结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治理工作方案。要抓住假期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 ”、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强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建立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教育厅将出台《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制,教育主管部门与所属中小学校层层签订治理补课乱收费工作责任书,坚决杜绝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一律进行通报、公开实名曝光。 (二)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 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通过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科学确定招生方式、规范招生入学程序,完善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政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择校乱收费问题。要将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县(市、区)、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排查。 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严格控制超班额招生,合理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上学,严禁地方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 以钱择校 ”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 以分择生 ”的行为。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不新增审批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招生学校。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 以权入学 ”不良行为。从 2014 年秋季开学始,新入学的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要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省教育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6 号)要求,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 ”的管理机制。高中教辅材料严格按省教育厅发布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同步类教辅材料推荐目录》选用,由省教育厅通过有关程序遴选具有国家批准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发行。义务教育阶段配套练习册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其他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查处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认真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2 号)的规定,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三)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监管
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进一步压缩“三限 ”招生比例。2014 年,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 10%,为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打下坚实基础。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我省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普通高中生均财政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行为监管。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 ”“ 国际部 ”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成本核算,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强化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治理 深入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 ”,继续巩固高校“点招 ”问题治理成果。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决不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各高校不得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或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学生。凡出现“点招 ”问题和擅自违规录取考生问题,严肃追究高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监管。要加强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的监督检查,在各试点高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招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自主招生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建立高校招生检查制度。检查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检查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组织专家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坚决予以取消。对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 2014 年9 月 1 日开始,各高校普通本专科学费要严格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 号)和《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 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6 号)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要按学分制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学费标准提高的,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学费标准降低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标准。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我省研究生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和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 号)要求,不得举办课程进修班,经批准在办的课程进修班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已招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六)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中职学生资助等涉及教育的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开展督导评估;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涵盖学前至研究生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级各类学生学籍信息库有效对接。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为契机,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专项清理核查,把民生资金真正惠及急需资助的困难群体。加大对民生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延缓发放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七)进一步清理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联合对我省现行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各地、各学校通过发放收费政策一览表、宣传手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要严格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审批,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午休费 ”项目自 2014 年9 月 1 日起不再收取。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机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
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公开通报和约谈机制,对行风问题较多的地市和高校进行公开通报并约谈问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抓住春季和秋季开学时收费的“高峰期 ”和乱收费的“多发期 ”,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到位。加大信访督办和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力度,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要指名道姓公开曝光。 (三)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治理工作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于妥协通融、避重就轻、包庇隐瞒,导致教育乱收费问题易发多发、屡禁不止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以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工作业务为重点,逐级开展面向治理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着力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升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山东省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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