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 |||||||||||||||||||||||||||||||||||||||||||||||||||||||||||||||||||||||||||||||||||||||||||||||||||||||||||||||||||||||||||||||||||||||||||||||||||||||||||||||||||||||||||||||||||||||||||||||||||||||||||||||||||||||||||||||||||||||||||||||||||||||||||||||||||||||||||||||||||||||||||||||||||||||||||||||||||||||||||||||||||||||||||||||||||||||||||||||||||||||||||||||||||||||||||||||||||||||||||||||||||||||||||||||||||||||||||||||||||||||||||||||||||||||
| 2025-02-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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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⑴事假:是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在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⑵病假:是指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在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须提供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⑶公假:因参加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重大活动(如文明风采大赛、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提出的请假,公假在学生考勤中不扣分。 2、学生请假由班主任落实原因并填写请假条,由系部审批,使用系部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人一条,加盖系部印章有效。 3、学校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重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或补考。 4、学生因故离开学校必须按请假程序规范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程序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按时在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请事假或病假,必须将事由向家长汇报,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接到家长为学生请假的信息后要认真核实,确须请假的,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请假条,一式四份,班主任签字后到系部报批,系部签批后留存一份(作为考核班级的凭证),班级留存一份(作为班级考核学生的凭证及教师上课考勤依据),学生留存一份(作为离开学校的凭证在门卫留存),宿舍生活指导老师办公室留存一份(作为两休期间考勤依据)。若学生因临时修养请假而不离开学校,除系部和班级留存根外,自身携带一份备查,且上课期间不得在校园内随意走动。学生因公请假的,必须由活动主管部门负责人统一到系部为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如需离校参加活动的,应征得校领导的批准及学生家长的同意。 三、准假权限 1、学生不离开学校的临时性请假和离开学校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签字报系部审批; 2、学生离开学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系部主任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 3、学生离开学校一周以上(包括续假时间)一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生主任签字盖章报分管领导审批; 4、学生离开学校一个月以上的请假,由校长审批。 四、补、销假手续 1、学生办妥请假手续后应及时回家,如不能按时到家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以免家长惦记;到家后,第一时间让家长与班主任联系,说明到家情况,让老师放心;学生假期结束返校前,家长应先与班主任联系,说明学生离家时间及拟到校时间;学生回校后必须第一时间到系部和班主任处销假,并立即告诉家长到校情况,然后再上课。若班主任在学生家长告知的到校时间未见到学生,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落实情况。 2、学生在校因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与家长联系,让家长向班主任为学生办理口头请假事宜,由班主任到系部为学生办理临时请假手续,待学生返校后及时补假,若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续假。 3、学生因故在双休、节假日后不能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返校的,应由学生家长向班主任电话请假,学生返校后应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4、学生假期结束后如还需继续请假的,要及时补假。 五、其它 1、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以欺骗、隐瞒、私自离校等手段离开学校的,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学生在离校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该生以后有事确须离校的,必须由家长亲自到校签请假条方可离校。 2、学生因故请假时间至本周周五的,请假截至时间应填至周日下午返校时间。 3、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相关事由参照《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根据《规定》要求,学生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令其退学。 6、根据《规定》要求,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7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请假流程: 学生告诉家长请假事宜→家长根据情况为学生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核实请假原因(是否是学生家长亲自请假、请假原因及所需时间等)→学生填写请假条(周日或假日开学时学生因事未到校,且已给班主任请假的,班主任应代为填写请假条;若学生未到校且班主任又未接到学生电话的,应于下课后第一时间与学生家长联系,询问学生未到校原因,同时作出相应处理)→班主任签字→班主任和学生一起到系部签批→学生到家后应及时告知班主任到家情况→学生假期结束后返校应及时到系部和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若不能及时返校应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班主任应再次核实学生续假情况(班主任也应及时检查学生返校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学生到校销假后,应及时将返校情况告诉家长,并立即到班级上课。 临沂市工业学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出勤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出勤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出勤管理制度》、《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请销假制度》和《临沂市工业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办法》中有关学生出勤、处分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出勤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军训、上课、实训、班会、课间操、升旗仪式、规定参加的会议、讲座等都应严格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手续不全、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依据《临沂市工业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办法》处理。 1.对无故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加强教育,并视情况责成学生写出检查,班主任要采取个别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2.累计旷课超过五节的,班主任要责成学生写出深刻检查,并要求学生家长到校座谈,配合学校加强教育与监督保证学生按时到校学习。 3.累计旷课超过十节的,由系部进行谈话,并要求家长来校配合教育,对学生予以警告处分。 4.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二十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三十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六十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条学生请假应严格按照请假的程序、权限进行,相关手续资料由系部妥善保存。 1.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请事假或病假,必须将事由向家长汇报,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接到家长为学生请假的信息后要认真核实,确须请假的,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请假条,一式四份,班主任签字后到系部报批,系部签批后留存一份(作为考核班级的凭证),班级留存一份(作为班级考核学生的凭证及教师上课考勤依据),学生留存一份(作为离开学校的凭证在门卫留存),宿舍生活指导老师办公室留存一份(作为两休期间考勤依据)。 2.学生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超越请假权限形成的请假均视为无效并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请事假超过7天,或请病假超过一个月,取消其当学期所有的评先树优资格。请假权限如下: (1)学生不离开学校的临时性请假和离开学校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签字报系部审批; (2)学生离开学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系部主任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 (3)学生离开学校一周以上(包括续假时间)一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生主任签字盖章报分管领导审批; (4)学生离开学校一个月以上的请假,由校长审批。 第三条任课教师负责学生上课期间的考勤工作,及时将学生的出勤情况报系部。系部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每天汇总本系部各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并与第二天上午9点前在系部公示栏张贴公布。在月末核算班级人数考核津贴时,班级学生的当月平均出勤率达到96%以上的按标准足额发放,平均出勤率每降一个百分点按标准降低10%计算津贴。 第四条学生处每周组织人员抽查系部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重点查处学生无故缺勤情况,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现象,将抽查情况与系部检查情况进行比对,凡是发现在学生出勤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学期所有评先树优资格。 临沂市工业学校卫生打扫制度 一、周一下午第三节课卫生大扫除 1.班主任:第三节上课后到教室清点学生人数,安排卫生打扫分工。卫生大扫除期间要到教室和卫生区检查值日学生到岗情况和卫生打扫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学生卫生打扫情况的要提前向系部请假并安排好相关班干部落实好卫生打扫工作。 2.学生:根据班级卫生打扫分工安排,认真做好卫生打扫工作,在第三节课上课后的前25分钟内必须在劳动岗位上认真工作,发现有不按要求进行卫生打扫做其他无关事情的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1分,扣系部量化分2分。 3.系部:第三节课的前25分钟到系部所属的教室和卫生区检查班主任到岗情况,督促指导学生打扫好卫生,查到班主任无故不到岗检查的每次扣班级量化分2分。第三节课上课30分钟之后组织人员进行卫生检查,检查结果(含班主任到岗情况)于周二上午上课之前公布。 二、常规时间卫生大扫除 1.学生:各班级值日学生每天上午和下午上课前要对教室和卫生区的卫生进行全面清洁维护。 2.班主任:班主任为班级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卫生工作的安排、检查、督促、整改,没有特殊情况每天上午、下午上班后要对本班级的卫生区和教室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系部:每天上午、下午上课前组织人员检查各班级卫生打扫维护情况,检查结果当天及时公布。 三、检查考核评估 1.卫生检查按照班级量化考核中的教室、环境卫生检评标准执行。系部检查的问题,班级须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课间前完成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按照系部检查项目的2倍累计扣分,并继续通报,责令整改;学校检查的问题,系部须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课间前完成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按照检查项目的2倍累计考核系部,并继续通报,责令整改。如有大型检查,卫生打扫存在问题的系部和班级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否则按照检查项目的2倍考核。 2.教室卫生要求:教室内外地面、墙壁整洁;桌椅、书籍、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有序;班务栏、千分考核栏、奖状、墙壁文化等张贴规范整齐;黑板干净、出勤栏书写规范。 3.环境卫生要求:硬化路面、花砖和石板地面、台阶、路沿石面等硬地面无沙土和有色垃圾;绿化带无杂草和有色垃圾;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等无损坏,且无践踏绿化苗木痕迹。 临沂市工业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2024年8月31日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养,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和校风,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籍、在册、在校学生(包括中职阶段全日制在校生、三二连读专业后两年在校生、联办初中后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劳动锻炼、志愿服务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教育、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纪律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及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已被评优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取消本学年度相应荣誉。 (三)取消推选入团、入党资格。 (四)处分期内不予推荐安置就业。 (五)不超一周的回家反省,由家长进行教育引导。 (六)参加警示教育培训。 (七)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助学金,不再增补。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撒谎掩盖、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五)自身违纪且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七)学生干部不能以身作则者; (八)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九条处分决定作出前,班主任和学生管理人员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必须写出详细的违纪经过;拒绝写违纪过程者,以其他见证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同时从重处分。 第十条处分的程序和审批。 (一)批评教育由班主任全面落实,班主任留下相关记录,同时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 (二)纪律处分由系部汇总违纪原始材料,学生处审核,学生处会同系部主要负责人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系部填写《临沂市工业学校违纪学生处分审批表》,逐级审批,报学校批准。 (三)处分过程材料及决定存入学校档案,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对学生所作出的处分决定,系部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做好《违纪告知书》签署和教育谈话记录填写,及时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 第十三条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勒令学生离校。家长应当日到校办理离校手续;家长不予配合、不到校带生者,由班主任代办离校手续,学校安排人员将学生遣送回家(让家长签带生证明、告知书等材料),学生处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教务处依规撤销学籍。 第十四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毕业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毕业的处分;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处分的解除。在处分期满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撤销申请书》,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全体班委会成员、本班级学生进行评价,确认在处分期内表现情况,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十六条处分的累计。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按照累计的原则,相应地给予更高等级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同一学生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由学校做出裁决,在使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 违纪情况发生后,视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停课停学的由监护人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并将学生带回,等候学校处理决定。 第三章违纪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公共场所哄闹、摔砸物品,或有其他扰乱共公秩序行为者; 2.在集体活动中起哄、鼓倒掌、吹口哨,或其它扰乱集体活动秩序行为者; 3.在就餐或乘车时起哄、打闹等扰乱秩序行为者; 4.辱骂他人者; 5.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休息者; 6.拒绝、阻碍学校及有关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 7.违反学校防火、用电规定者; 8.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擅自张贴宣传品或损毁学校张贴的通知、公告、决定等张贴物者; 9.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规章制度者; 10.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和地点打扑克、下象棋、下跳棋、跳舞、玩电脑游戏、在寝室内看录像、放音响者; 11.乱泼脏水、乱扔脏物者; 12.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 13.捡到物品、现金等不主动上交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校学习期间有进成人娱乐场所; 2.有拉帮结派者或私藏、携带鞭炮等危险品入校者; 3.有欺骗学校教职工或隐瞒坏人坏事者; 4.擅自在其他宿舍住宿者; 6.对教职工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错误认识不到位者; 7.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教室、实训室、仓库等场所的; 8.故意涂改、伪造学生证、胸卡、出入校园证明等行为者; 9.阅读或观看不健康书刊、视频者; 10.犯有情节较轻的流氓行为,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夜不归宿者; 2.违反请假制度,以欺骗、隐瞒、私自离校等手段离开学校的; 3.有明显校园欺凌倾向,对同学身心造成一定影响的; 4.参与校内外打架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良好者; 5.高空抛物者; 6.偷看、观看淫秽视频、书籍等物品者; 7.进行封建迷信或传销、邪教等违法活动; 8.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物品的; 9.其他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系部集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1.有顶撞教职工或执勤人员、不听教育劝导者; 2.以现金或其他有价物品为赌注,进行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3.提供伪证、伪造证明等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弄虚假行为者; 4.第一次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者; 5.有校园欺凌行为,在本系部内造成较坏影响的; 6.受到记过处分,仍然违反校规校纪者; 7.传阅、传播、复制或隐匿淫秽读物或视频者; 8.参与校内外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致人轻伤及以上,经调解获得对方谅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获得谅解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第一次携带香烟、打火机、酒精饮料等违禁品入校的,第一次饮酒或吸烟的; 10.偷盗或小偷小摸行为者; 11.在校内驾驶汽车、骑摩托车、骑电摩者;未取得相应驾驶执照着加重一级处分; 11.其他违法行为,但比较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或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被处以警告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确属无辜者除外),或行政拘留(含缓期执行)者;被判处刑罚者; 3.严重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或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或品行恶劣和道德败坏者; 5.非法组织的头目及加入非法组织屡教不改者; 6.威胁、恐吓、殴打、辱骂学校教职工者; 7.纹身者; 8.两次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者; 9.有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0.第二次携带香烟、打火机、酒精饮料等违禁品入校的,第二次吸烟或饮酒的; 11.第二次在校内驾驶汽车、骑摩托车、骑电摩者; 12.有敲诈、勒索、诈骗行为者; 13.制作、出售、出租淫秽读物或视频者; 14.流氓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15.在生活作风方面有严重伤风败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16.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二十四条 违规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者,违纪处理按照《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休息时间未按规定就寝及危险方式外出等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休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休后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采用危险手段(如翻越窗户等)旷休的或因旷休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后果自负; 4.采用不正当方式(如翻越窗户等)出入教室、宿舍、校门等,视情节给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违反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其他影响他人休息,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情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5.走读生私自进入学生公寓,影响他人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如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平时测验、考试或考查中作弊者及协助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凡考试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分; 2.作弊现象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具体情况和行为认定等,按照《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男女生交往失范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校园内出现男女生勾肩搭背等非正常交往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加重一级处分; 2.校园内出现男女生拥抱、抚摸、接吻等亲密接触非正常交往行为,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次加重一级处分; 3.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携带烟(包括电子烟)、打火机及其他火种进入校园者,在校园内、学校门口附近抽烟或出售者,按照《临沂市工业学校严禁学生抽烟、喝酒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携带酒精类饮料入校、校园内饮酒者,依据《临沂市工业学校严禁学生抽烟、喝酒的管理规定》处理。饮酒造成后果或引发其他隐患的、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破坏公物价值不大(价值50元以下)且积极配合弥补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价值较大(价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两次破坏公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3.破坏公物价值非常大(价值200元以上)或多次破坏公物者,破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二条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和使用权者,除给予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采用偷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捡到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者: (1)涉案数额较少(200元以下)且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良好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涉案数额较大(超过200元),或数额虽少但负隅顽抗,态度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涉案数额较大(超过200元),且负隅顽抗,态度恶劣或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或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的,除责令其退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经学生处、安全办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或其他恶劣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或条件、知情不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勾结、联合、怂恿校外人员参与的,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实物价值以市场公允价值计算偷窃金额;未经财物所有人允许私自动用他人财物的,按偷窃论处。 2.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让其他同学购买物品,不及时付款者; (2)敲诈、诈骗手段恶劣,多次作案者; (3)有抢夺、抢劫等类似行为者; (4)使用其他恶劣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者; (5)勾结、联合、怂恿校外人员参与的; 另: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或条件、知情不报,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恶意污损、丢弃、未经允许动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给予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两名同学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打架者。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但未达到轻伤者,除赔偿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拒绝赔偿受伤者医疗费等费用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2.校内外聚众斗殴、参与打群架者。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但未达到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上处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拒绝赔偿受伤者医疗费等费用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架者。未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架使用器械,致使他人受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持械打群架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其他打架情况的认定 ⑴无论事件起因,先动手打人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⑵虽未直接参与,但为打架提供器械和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⑶组织、策划、教唆、预谋打架或违规聚众等群体事件的,无论是否动手,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属两人以上群架,应加重处分; ⑷虽未直接参与,但有意引起事端或作为事件诱因的当事人,虽属无意但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对事件发展进行劝阻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⑸凡打群架在现场围观者,虽未直接动手,也视为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等借口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⑺凡联络、勾结、组织、怂恿校外人员参与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⑻作伪证、毁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⑼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相互串供者,加重一级处分; ⑽参与打架者人数三人及以上的,认定为群架。 6.打架情节严重的、学生或其监护人不配合学校进行打架事件处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 1.旷课认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不按要求出勤的,均以无故旷课论。 (2)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及学校、班集体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律按旷课论。 (3)迟到或早退2次折合1学时、旷早自习1次折合1学时、旷早操或课间操1次折合1学时、团课1节折合1学时,晚自习1节折合1学时,值日、集训等其他集体活动根据时间、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所旷学时。 (4)如无重大活动,一天按8学时计算。 2.处理办法: (1)对无故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加强教育,并视情况责成学生写出检查,班主任要采取个别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2)累计旷课超过5节的,班主任要责成学生写出深刻检查,并要求学生家长到校座谈,配合学校加强教育与监督保证学生按时到校学习。 (3)累计旷课超过8节的,由系部分管主任进行谈话和教育引导,对学生予以警告处分。并要求学生家长到校座谈,配合学校加强教育与监督保证学生按时到校学习。 (4)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达到2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主任进行谈话和教育引导。并要求学生家长到校座谈,配合学校加强教育与监督保证学生按时到校学习。 (5)连续旷课四天或累计旷课达到3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由系部主任进行谈话和教育引导,家长来校协同教育1天。 (6)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达到40节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人员进行谈话和教育引导,家长来校协同教育3天。 (7)连续旷课十天或累计旷课达到6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五条 被认定为存在校园欺凌行为者,经公安机关确认后,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核定成绩达不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在政治素质、纪律考勤、安全教育、公寓管理、两操考核、劳动教育评价模块中,学期单个模块成绩低于总分数60%、40%、20%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当学年一切荣誉称号。具体办法参照《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育引导 第三十七条 对受警告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1.班主任通知家长来校签《违纪告知书》,班主任与家长沟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导事宜; 2.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学生,并填写谈心谈话记录; 3.学生根据违纪处理情况撰写不低于600字的反思; 4.系部每月组织一次警示教育和各类规章制度学习,违纪学生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处分解除评价。 第三十八条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教育引导。 1.班主任通知家长来校签《违纪告知书》,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与家长沟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导事宜; 2.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分别对违纪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学生,填写好谈心谈话记录; 3.学生根据违纪处理情况撰写不低于800字反思; 4.系部每月组织一次警示教育和各类规章制度学习,违纪学生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处分解除评价。 第三十九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教育引导。 1.班主任通知家长来校签《违纪告知书》,班主任、系部主任与家长沟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导事宜; 2.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系部主任分别对违纪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学生,并填写好谈心谈话记录; 3.学生根据违纪处理情况撰写不低于1000字反思; 4.系部、学生处每月组织一次警示教育和各类规章制度学习,违纪学生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处分解除评价; 5.根据违纪严重程度,要求家长来校协同教育1-2天; 6.系部组织开展劳动教育3天。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教育引导。 1.班主任通知家长来校签《违纪告知书》,班主任与家长沟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导事宜; 2.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系部主任、学生处主任(或分管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学生; 3.学生根据违纪处理情况撰写不低于1200字反思; 4.系部和学生处每月各组织一次警示教育和各类规章制度学习,违纪学生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处分解除评价; 5.根据违纪严重程度,要求家长来校协同教育3-5天; 6.学生处组织开展劳动教育5天。 第四十一条 受勒令退学的学生教育引导。 班主任通知家长来校签《违纪告知书》,班主任和系部分管主任、系部主任按照学生处下发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处理意见,共同与家长共同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处分解除 第四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向所在系部或学生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十三条在校期间受校纪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 (二)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 (三)向所在班级征求意见时,班主任、全体班委会成员、80%以上学生(不包含班委会成员)、80%以上的任课教师同意其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特殊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1.曾被授予县级或校级荣誉称号者; 2.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3.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4.学业水平提升显著者; 5.有他见义勇为等行为者。 第四十五条记过以下处分应按下列程序解除: 处分期满,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撤销申请书》。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签批,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分管校长签批,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长签批,签批完成后方可按期解除处分。 对在处分期内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具体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系部审核,学生处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提前解除处分。 学生未提出处分解除或撤销申请的,认定为一直在处分期内,后续违纪继续执行累加递进原则。纪律处分档案材料不从学生档案中移除。 第四十六条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需系部报学生处,经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安全办、系部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共同讨论通过后,学生处行文解除。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多次、屡次意指三次以上(含三次);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可按照叠加的原则确定处分等级。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与学生处商定相应处分,必要时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1: 临沂市工业学校严禁学生抽烟、喝酒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和谐、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少吸烟、喝酒对学生身心的危害,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吸烟、饮酒行为的认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被视为其有吸烟或饮酒行为: 1.在学校任何场所吸烟、饮酒,被教职工或学生发现的; 2.吸烟、饮酒行为虽未被学校发现,但被知情者举报,证据确凿的; 3.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含酒精饮料进入校园的,或被门卫、学校值班人员发现的; 4.他人吸烟、饮酒,负责望风、放哨经确认的; 5.在校外吸烟、饮酒,被师生发现或被举报,证据确凿的; 6.身上有烟味、酒味,并且在被发现前未向班主任、值班人员揭发、反映违纪学生违纪实事的; 7.宿舍内床位区域内或正前方发现烟头、烟盒、打火机、酒精饮料或酒精饮料容器的; 8.学生身上酒味浓,出现面色潮红、反应速度变慢等状况的。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及处罚办法。 1.第一次被发现有抽烟或喝酒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停课回家反省一周,当事人要制定整改计划书,学校约见家长来校配合教育,将处理结果通报家长。违纪行为记入当事人学籍档案。取消当事人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若为贫困生,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停发其贫困生补助。 2.第二次发现有抽烟或喝酒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将处理结果通报家长。撤销当事人的学籍档案。 第三条,特殊情况认定。 1.如果卫生间内发现烟气、正在燃烧的烟头,无人主动承认错误的,无人指证违纪学生的,在场的所有学生都视为存在吸烟行为。 2.对于威胁、胁迫其他同学参与抽烟的,采用威胁手段阻止其他同学反映违纪情况的,按照校园欺凌处理,参照《临沂市工业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办法》第三条第7款执行。 3.检查人员在宿舍内发现烟头、烟味、烟盒、打火机或者酒瓶、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容器的,检查人员、系部和班级共同处理。根据床位号能确定责任的,根据床位号确定;不能确定责任,且学生之间存在互相包庇现象的,不敢勇于对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给予全体人员警告处分,取消当事宿舍的“文明宿舍”评比资格,取消当事宿舍全体人员的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不得推荐该宿舍人员入团、入党。 4.酗酒(过量饮酒)的情形认定:饮酒后言行失态、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以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走路踉跄、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危险等)。 5.学生在校内饮酒或学生酒后进入校园的,均按照饮酒认定。 6.发现学生存在酗酒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安置就业。 7.对于事实清楚拒不认错,或对教师、值班人员态度蛮横的学生,学校将从重、从快处理,至少使用较重一级处分,决不姑息;对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并确有良好表现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处罚。 8.对酒后滋事、或打架斗殴、或因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无论发生区域是校内或者校外,一经核实,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学生在实习期间有抽烟或喝酒不良嗜好,醉酒、酗酒闹事的,根据造成的影响恶劣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受处分期间,不安置就业,毕业证至处分期结束后,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会议决定,确定是否发放。 10.学生在校外(节假日、寒暑假期、实习)期间抽烟或喝酒成瘾的,且未戒断的,禁止返校上课;抽烟或喝酒成瘾,戒断后在校内又故态复发的,劝其退学。 11.全校师生对于在校园内学生吸烟、饮酒的违纪行为,均有劝阻、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以上规定,希望全校学生自觉遵守并相互监督,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做出努力。 2024年7月3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本规定。 附件2: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持续落实“五项管理”具体措施的通知》(沭教基字【2023】5号)文件精神,特对我校学生手机管理做以下要求,在全体教师、学生及家长配合下,严格落实此规定。 第一条 未经允许,严禁学生携带手机以及手机附属设备(充电器、充电宝、耳机等)进入校园,无论是智能机还是普通功能机或者其它通讯工具均包含在内。mp3、mp4、平板电脑及其它类电子产品等同于手机对待。 第二条 学生如有极特殊情况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学生方可将手机带入校园,进校后第一时间应将手机交由班主任统一保管,班主任把手机放在学校统一配备的档案橱内保存,档案橱需在班级监控范围内。学生欲使用手机时,先去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安排领取,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给班主任,由班主任继续保管。 第三条 凡发现学生私自携带手机入校,无论在校园内何时何地、使用与否,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都有权将该手机及其附属设备当做违纪违规工具予以收缴暂管,并将收缴的手机及附属设备交由系部详细登记、保管,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条 学生如果违规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校园被收缴或经学校同意存放在学校的手机,存放期间,器件、电池等出现损坏,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手机或电子产品在学校存放期间出现遗失,学校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处理,学校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由于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问题,所有被收缴的充电设备一律没收,学校统一处理。(包括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的充电器、充电线、充电宝等充电设备) 第六条 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有必要则要求家长将学生带回家反省一周;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第一次违规使用手机,对学生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手机代为保管一个月。 2.第二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手机代为保管两个月。 3.第三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手机代为保管三个月。 4.第四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家长到校和班主任共同教育学生,同时由家长将手机领走。 5.第五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如被收缴暂管手机的学生,发生转学、退学、休学、升学、实习等情况,办完相关手续后,家长可到系部领回手机。 第八条为方便学生有急事需要在校期间与家长沟通,学生可以向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借用电话与家长进行联系,也可以使用学校各办公室公用电话、门卫室电话与家长联系;如家长有急事找学生,请家长直接拨打班主任电话,由班主任老师代为转告。如有急事发生,班主任会主动联系家长。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9月1日 学生手机进校园申请承诺书 今有系部班级同学,由于原因,申请携带手机进入校园,并承诺遵守以下要求: 1.不携带手机进入教学场所,仅在申请使用时段使用手机,其它时段交学校统一保管。 2.手机仅限于在需要时与家长取得必要的联络,不得使用其它功能(游戏、查询、计算、录音录像、拍照等),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3.手机带入校园期间,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在学校统一管理和个人临时申请使用期间,一切损失损坏等情况,由个人承担后果。 申请学生(签字): 申请家长(签字): 申请时间: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值周制度 一、值周要求 1、时间要求: ⑴值周等同上课。预备铃响进入岗位,上课铃响开始工作,按规定时间离岗。 ⑵若有其他领导或老师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值周生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接受,并且要求所接受的任务能在20分钟内做好,然后及时返回岗位执勤。若老师需较长时间为他帮助,建议老师向学生处申请协调安排人员。 2、岗位职责要求: ⑴文明示范。值周生在岗位上要严格按照优秀学生的标准要求自己,礼貌待人接物,为同学做示范。穿着全身校服,规范佩戴胸卡,值周袖标带在左臂肘关节以上位置。坐岗时身直腰正,双脚平放地面,双臂叠放在桌子上,遇到领导或老师经过要及时站立,立正状态行鞠躬礼并用普通话问“老师好!”,等老师离开后方可坐下。值周生在校园行走时要规范靠右行走,多人行走时要排成一路纵队。 ⑵文明监督。值周时要按要求佩戴“执勤”袖标,值周中遇到不文明的行为或现象要及时给予善意的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可就近向负责部门的老师汇报,维持良好的校园秩序。 ⑶志愿服务。值周过程中遇到领导、老师和同学需要帮助要热情相帮;遇到家长看望学生要礼貌相待,并引领至相关系部由老师帮助联系;遇到客人到来要热情引领。 ⑷卫生维持。首先捡拾所辖区域窗户的内外窗台、窗槽垃圾,用抹布抹净窗台;然后用笤帚扫净可见性垃圾;最后用拖把拖净尘埃,确保所辖区域清洁卫生。要求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后各彻底打扫一次,然后每节课每当上课铃响起,同学们进入学习状态后,值周同学要对所辖区域进行巡视,维持本区域卫生清洁。冬天气温低根据天气情况拖洗地面。 ⑸工具物品摆放。拖把用后冲洗干净规范地放在附近通风处晾晒,笤帚、扒机子等物品都放在值周桌子下面,并保持卫生工具的洁净。确保值周岗位周围物品摆放规范有序。 3、其他 (1)值周班级由系部协同班主任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统一着装、佩戴胸卡、礼貌礼节、校园行走、待人接物、值周岗位纪律等。在岗位上不得出现打闹、玩手机、听音乐、睡觉等影响学生形象的事。 (2)学生处、团委、实训处、安全办、总务处、各系部负责所辖区域值周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配备卫生工具、岗前再培训、安排任务、值周安全、值周纪律、值周情况考核等。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部门对值周班级值周情况的考核成绩汇总、公示、存档。 (3)系部根据学校计划安排确定值周班级,值周班级根据岗位分布情况安排值周生,岗位人员安排表报送系部备档。如出现值周学生人员变动,系部要第一时间与值周岗位负责部门沟通。 (4)值周班级教室、卫生区、宿舍卫生正常打扫,晚自习正常上课,课间操、周一升旗、周三例会正常参加。
临沂市工业学校值周班级岗位人员安排
备注:1、根据值周班级人数合理安排岗位人数。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值周班长携带查岗,另一份交系部存档。 临沂市工业学校值周学生岗位职责
备注:1.明确岗位职责,预备铃上岗后第一时间内把所管辖范围内卫生进行彻底打扫,然后每节课上课铃响后要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巡查清理。2.完成卫生打扫任务后要主动为来访客人、老师、同学提供服务。 3.值周具体工作由监督部门负责安排。 临沂市工业学校值周班级考核表(系部用) 值周时间:值周班级:
备注:1、考核部门评分采用100分制,平均分折合8.5后加上餐厅值勤和值周物品分为最后得分,总评由系部填写。2、日常值周工作安排与监督由相应科室老师负责,根据该处值周学生表现给予考核成绩,次周的第一天上午值周系部收集统计成绩,纳入班级量化。 临沂市工业学校 学生着装校服和佩戴胸卡管理制度 一、校服着装要求 1.学生学习日的周一至周五必须根据学校要求统一穿着校服,校服穿着时必须是套装,严禁穿半身校服或者两套不同款式的校服混穿。 2.周三晚上为学生洗涤校服时间,周五下午为学生离校时间,周日晚自习为学生返校时间,可以不穿校服,学校根据需要另有要求的除外。 3.学校集会时根据要求统一穿着校服,其他时间同一班级的校服穿着必须统一款式。 4. 系部每天至少对各班级校服穿着情况检查一次,不按要求穿着校服的,按每人次扣1分记入班级量化;学校对系部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少一次扣系部2分;学校抽查学生不按规定穿着校服的,每人次扣系部2分。出入宿舍不穿着校服的,每人次扣1分,记入班级宿舍量化。 二、胸卡佩戴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随时配带胸卡。 2.如果学生胸卡丢失,由系部开具胸卡丢失补办证明,由学生随身携带,便于检查时作为证明。班主任要及时上报系部并由系部及时补办。 3.系部每天至少对各班级学生胸卡佩戴情况检查一次,没按要求佩带胸卡者每人次扣0.5分,人和证不符者每人次扣1分;学校对系部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少一次扣系部2分;学校抽查学生不按规定佩戴胸卡的,每人次扣系部1分,人和证不符者每人次扣2分。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对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现象作以下规定,请全体学生及家长自觉配合学校工作,严格遵守此规定。 第一条未经允许,严禁学生携带手机以及手机附属设备(充电器、充电宝、耳机等)进入校园,无论是智能机还是普通功能机或者其它通讯工具均包含在内。mp3、mp4、平板电脑及其它类电子产品等同于手机对待。 第二条学生如有极特殊情况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学生方可将手机带入校园,进校后第一时间应将手机交由班主任统一保管,使用的时候去班主任老师处领取,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给班主任或学校继续保管。 第三条凡发现学生私自携带手机入校,无论在校园内何时何地、使用与否,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都有权将该手机及其附属设备当做违纪违规工具予以收缴暂管,并将收缴的手机及附属设备交由系部详细登记、保管,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条学生如果违规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校园被收缴或经学校同意存放在学校的手机,存放期间,器件、电池等出现损坏,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手机或电子产品在学校存放期间出现遗失,学校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处理,学校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由于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问题,所有被收缴的充电设备一律没收,学校统一处理。(包括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的充电器、充电线、充电宝等充电设备) 第六条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有必要则要求家长将学生带回家反省一周;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第一次违规使用手机,对学生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手机代为保管一个月。 2.第二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手机代为保管两个月。 3.第三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手机代为保管三个月。 4.第四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家长到校和班主任共同教育学生,同时由家长将手机领走。 5.第五次违规使用手机,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如被收缴暂管手机的学生,发生转学、退学、休学、升学、实习等情况,办完相关手续后,家长可到系部领回手机。 第八条为方便学生有急事需要在校期间与家长沟通,学生可以向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借用电话与家长进行联系,也可以使用学校办公室公用电话、门卫室电话与家长联系;如家长有急事找学生,请家长直接拨打班主任电话,由班主任老师代为转告。如有急事发生,班主任会主动联系家长。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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